宁防办[2004]135号
机关各处(室):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防办职能处(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须在受理的5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由职能处(室)负责向利害关系人直接转送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的,秘书处负责将申请材料在市人防办网站上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市人防办要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合法解释和处理。
第六条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辩。审查人员要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