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防办[2004]132号
机关各处(室)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防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人防办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法规处处理被许可人违法、违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部门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部门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结果;
(六)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部门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承办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具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具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防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