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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部分条款.
日期:2008-4-29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配套控制要求

  1、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均配建救护站工程,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2、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配建救护站工程, 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另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或医疗救护车辆掩蔽部,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配建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总有效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

  4、大型地下公共空间开发项目可配建专业队车辆掩蔽部,掩蔽车辆不少于20辆。

  第三十七条   新建工程以河西中保片、城南雨花片、城东孝陵卫片、城北上元门片、新尧片以及大厂片为控制重点。治安、医疗救护、运输等专业队工程宜结合居民区的分布进行布局;抢险抢修、消防和防化等专业队工程,在贮存大量有毒液体、重毒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等重要经济目标周围的200-12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在其它重要经济目标周围100米-1000米环形区域布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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